中北大学文件
校教〔2018〕21号
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
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各院(校区)、部、处及直(附)属单位:
《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经审核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北大学
2018年9月26日
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,落实教学的各项政策和规定,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,学校决定成立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,对学校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审议、监督和实施。
第三条 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行政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、专职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,设立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至3人。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。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包括:人力资源管理处、财务处、教务处、招生与就业工作处、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校团委、武装部、思政部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、图书馆、工程训练中心、大学生科技园等。
第四条 专职教师代表年龄一般需在60岁以下,具有高级职称,热爱教学工作,治学严谨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办事公正,能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。学生代表一般为校学生会主席。
第五条 专职教师代表由相关职能部门、教学单位提名推荐,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、学科(专业)布局需要提出推荐名单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。
第六条 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1.审议并执行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。
2.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。
3.审议并执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。
4.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。
5.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。
6.审议并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。
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9月26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