栏目导航

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年01月01日 07:17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率:

 

 

中北大学文件

 

校教〔201821

 

 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

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
 

各院(校区)、部、处及直()属单位:

《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经审核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中北大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8926

 

 

中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        

 

第一条 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,落实教学的各项政策和规定,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,学校决定成立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
第二条 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,对学校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审议、监督和实施。

第三条  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行政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、专职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,设立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3人。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。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包括:人力资源管理处、财务处、教务处、招生与就业工作处、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校团委、武装部、思政部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、图书馆、工程训练中心、大学生科技园等。

第四条  专职教师代表年龄一般需在60岁以下,具有高级职称,热爱教学工作,治学严谨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办事公正,能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。学生代表一般为校学生会主席。

第五条  专职教师代表由相关职能部门、教学单位提名推荐,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、学科(专业)布局需要提出推荐名单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。

第六条  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
1.审议并执行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。

2.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。

3.审议并执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。

4.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。

5.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。

6.审议并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。

第七条 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北大学校办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926日印发

关闭

Baidu
sogo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