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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估制度(暂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年06月29日 07:15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率:

 

 

中北大学文件

 

校教〔201732

 

 关于印发

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估制度(暂行)》的通知

 

各院(校区)、部、处及直属单位:

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估制度(暂行)》经审核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北大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1120

 

 

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估制度(暂行)

  

为进一步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〔20119号)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进一步推动全校本科教育课程的建设,学校决定建立本科教育课程评估制度(以下简称课程评估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课程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

1.指导思想。坚持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管、评建结合、重在建设”的方针;突出内涵建设;以课程评估为手段,促进课程建设,深化教学改革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

2.总体要求。坚持主体性、目标性、发展性、长效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,实行目标导向,问题引导,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。

主体性原则:以课程自我建设、自我评估、自我改进为主;

目标性原则:以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目标为导向,关注课程目标的确定与实现;

发展性原则:关注课程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;

长效性原则:建立课程评估的长效机制,实现课程评估工作常态化;

实证性原则:注重依据事实作出评估判断,以数据为依据、以事实来证明。

二、评估对象与评估重点

3.评估对象。本科专业培养计划所列的全部理论课程,包括课内有实验或实践环节以及配套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。

4.评估重点。课程评估核心是对课程目标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。重点考察课程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毕业要求的适应度,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课程目标的支撑度,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对课程目标达成的保障度,考核方式和内容对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有效度,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。

三、实施办法

5.评估形式。建立课程组、院、校三级评估制度,即课程组自建自评、学院对课程的评估、学校对部分主干课程的评估。

6.实施办法。

(1)学院要对每门课程指定负责人,依据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质量通用标准》进行课程的自建自评,在课程建设的基础上撰写课程品质报告,准备相应的支撑材料并向学院申请评估。

(2)学院要建立相应的课程评估制度,对本学院所属课程做出评估计划,逐步推进课程评估,每年向教务处上报课程评估实施情况和结果,并向学校推荐参与校级课程评估的课程。

(3)校级课程评估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。学校将重点关注主要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、各专业(或专业大类)的核心课程、近期拟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的所开设的专业教育课程。由各学院申报和学校指定相结合,确定每年的参评课程。

四、评估结论及使用

7.评估依据标准为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质量通用标准》,对七个单项指标分别给出评估结果,评估结果分为三种:

“合格”(P):英文Pass,表示达到标准要求;

“合格”(P/W):英文Pass/Weakness,表示基本达到标准的要求,但存在不足或问题亟待改进。

“不合格”(F):英文Failure,表示本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。

    同时,专家组向课程组出具评估结果报告,报告主要对照七个单项指标,指出课程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的改进意见,以便课程组对照整改。

8.评估结论分为四种:

“优秀”:通过评估,有效期6年(各项指标全部达标,且P/W项不超过2项)。

“通过”:通过评估,有效期3年(各项指标全部达标,但P/W项超过了2项)。

“不通过”:指标有“不合格”项(F)。

“未评审”:课程组提供的品质报告不合格,未能反映出课程的实际情况,专家无法进行正常评价者,或有明显弄虚作假者。

9.校级评估获得“优秀”的课程,学校将给予一定数量的业绩奖励绩效(按评估当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数核算),并给予一定的课程建设费支持。

10.校级评估结论为“不通过”或“未评审”的课程,应限期进行整改,两年内必须重新申请评估。重新评估仍未通过者,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调整教师等有针对性的处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北大学校办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1120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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