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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年01月01日 07:04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率:

 

 

中北大学文件

 

 校教〔201832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中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》的通知

 

各院(校区)、部、处及直()属单位:

《中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》经2018111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中北大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81115

 

 

中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建设优良的教风、学风,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。

第二章  教师素养

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,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遵纪守法;热爱学校,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四条 回归教书育人本分,自觉践行“四有”、“四个相统一”的好教师标准,做学生锤炼品格、学习知识、提升能力、创新思维、奉献祖国的引路人。

第五条 积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注重立足学科的视野、理论和方法,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,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,对学生进行世界观、人生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。

第六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、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,杜绝一切有损党和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。

第三章  教师资格

第七条 课堂教学实行主讲教师准入制。凡新入职教师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,需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、一门课程完整的助课、试讲及授课考察,合格后获得主讲教师资格证,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教师。

第八条 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,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。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、副教授,学校不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。

第九条 开新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,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,并准备规范的教案和讲稿。开新课教师由学院组织试讲合格后,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认定,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出新课。

第四章  教学任务

第十条 理论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、辅导答疑、作业批改、课程考核、监考等。理论教学依照《中北大学本科教育课堂教学质量标准(试行)》(校教[2018]31号)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验教学、课程设计、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、创新创业教育等。实践教学规范依据《中北大学实践教学教师工作规范》(校教[2017]11号)执行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工作包括担任班主任、社团指导教师、社会实践带队教师、学生成长导师等。学生德育工作依照学生工作部(处)、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,

第十三条 其他教学活动包括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。

第五章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

第十四条 教师应主动学习教育教学理论,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,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,更新教育观念,积极开展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,不断提高教学能力。

第十五条 教师应以学生为中心,通过教学改革促进学习革命,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,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,积极反思并持续改进自己的教学设计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十六条 教师应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,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(如积极申报各类相关项目),发表相关成果,并以此完善自身的教学实践。

第六章  教学工作纪律

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纪律工作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》(校教[2018]30号)中“教师课堂教学纪律要求”严格要求自己。

第十八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,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,未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调课、停课、更换教师、更换教室等。

第十九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,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凡诸如擅自停课、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,上课迟到,提前下课,监考不负责任,评卷随意给分,考试成绩和成绩分析报告逾期不交,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,依据《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(校教[2018]19号)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  奖励与惩处

第二十条 对教师在教书育人、教材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,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、国家级的相关奖励。

第二十一条 经校院两级综合评价判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,须停课并限期整改,整改效果差的教师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。

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,按《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(校教[2018]19号)进行处理;如出现违背本工作规范,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者,视为教学过失,由该教师所在学院处理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 

 

中北大学校办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1115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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