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科室未按照规定的时间、程序和要求处理事项的制度。
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遵循准时、规范、高效、负责的原则。
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项包括各科室各岗位职责规定的办理事项、领导交办事项、来信来访、举报、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。
第四条 限时办结时限
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,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。
(二)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,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,凡能当场办理的,应当场办理。
(三)对学校或学院领导交办的事项,按交办时限办理,未明确时间要求的,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。
(四)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,作出明确答复,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。
(五)需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研究审批的事项,一般应在收到批复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。
(六)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,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与回复,未明确时间要求的,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;重大疑难问题,需经学院讨论决定的,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。
(七)各单位在贯彻落实,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时,未作特殊要求的,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;需要调查研究,制定具体办法的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,并向学校报告。
(八)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,由牵头科室确定总体办理时限及各科室的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,原则上每个科室办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
(九)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应急事急办的,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,优先办理。
(十)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、审计、调查、论证、评审、上级部门审批等程序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。
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,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、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。
文件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承办人告知办事人员补充材料有遗漏的,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
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,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。
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,承办人或承办科室应提出延期申请,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同意后方可延期,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员。
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事项办理完成后,一般应按照事项产生渠道及时回复、反馈或报告办理结果。办结回复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。
第八条 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期办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期办理:
(一)无正当理由对办事的申请不予受理的;
(二)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;
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;
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。
第九条 科室位应建立限时办结事项台账。台账内容应包含事项来源、主要内容、办结时限、承办人、完成情况、反馈情况等。